出租公司未侵权 精神赔偿不支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6:47) 点击:224 |
2003年11月19日,乘客朱某搭乘上海市农工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公司)的车辆,当该出租车行驶到四平路近赤峰路处时,突然撞上了一辆小客车,交警对现场鉴别后认定,小客车驾驶员对该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而出租司机无责任。 朱某头部及右眼部也因碰撞而受伤。他认为,其和出租公司是客运服务关系,该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导致自己受伤,应赔偿其因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由于出租车司机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朱某和出租公司之间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朱某乘坐该出租公司的出租车,与该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法院只能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来审理此案。 依据合同关系,出租公司有保障朱某安全到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不论出租司机有无过错,只要在运输过程中致朱某受伤,都构成违约,出租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朱某因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 但朱某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请求,只能是基于出租公司和朱某存在侵权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支持,而该案中由于出租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故对其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乘坐出租车等公交工具若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起诉时应当慎重地选择是以公交公司侵权作为索赔理由还是以违约作为索赔理由,还要看交警部门是否认定司机是否存在责任。侵权和违约赔偿的区别之一就是精神损害能够得到支持,若司机无过错,而乘客却以侵权的理由向法院提出大额精神损害赔偿,将可能白白交一大笔诉讼费,而精神损害赔偿却得不到法院支持,本案的朱某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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