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晗飞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之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2 11:46)    点击:17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感情破裂的情形,除已经构成犯罪的以外,其余的情形在当事人一方取证的过程中都比较困难,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确实存在不小的难度。之前在诉讼的实践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无法证明以上情形,在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第二次起诉至法院后一般都会能够判定准予双方离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有时候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不一定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晗飞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公司法务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晗飞律师,李晗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晗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550407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晗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沙律师 | 长沙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晗飞律师主页,您是第17570位访客